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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О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О二號

原告
聖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五千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駕駛QY─九二五六號自小客車(下稱九二五六號車),沿嘉義縣一六八號縣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途經一六八號縣道與嘉義縣蒜頭糖廠產業道路之交叉十字路口時,理應遵循交通號誌指示行進,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闖越紅燈,適第三人丙○○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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