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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九六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
乙○○即文心企業社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伊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八十八年三月間與被告訂立﹁團體護工僱用合約書﹂及﹁護理之家護工僱用合約書﹂,為擔保契約履行,原告各提供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及二萬元予被告。右開合約已同時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期滿且辦畢新舊廠商交接事宜,原告依右開合約書第一條之﹁合約期滿無息領回保證金﹂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返還,詎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爰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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