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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八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友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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