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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八二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
甲○○○○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米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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