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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送達代收人
蔡蕙娟
相對人
甲○○

        乙○○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1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26元│ │├────────┼───────────┼─────────────┤│本件程序費用│ 136元│含確定證明書郵費34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2013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盧鳳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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