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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盧鳳田
  •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送達代收人 蔡蕙娟 相 對 人 甲○○ 乙○○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叁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號民 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551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2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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