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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相對人
法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淦龍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二九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八百二十七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百二十四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一千二百四十五元│二次登報費共一千二百元 ││用 │ │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含確定證明書郵費三十四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三千三百九十八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盧鳳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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