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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陳滿足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因接受票貼,而由第三人易達營造有限公司背書取得已填載完畢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追索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乙○○與背書人即被告陳滿足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被告二人固不否認系爭支票之真 正,惟以系爭支票是其二人簽發及背書完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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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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