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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楊力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陳滿足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所簽發、被告陳滿足即展進企業社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一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場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附表 ┌───┬─────┬──────┬────────┬─────┐ │編 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年 月 日 │(新 台 幣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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