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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月桂

右原告與被告嘉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盧鳳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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