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燕昇工程有限公司、日發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五四號 原 告 燕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承攬嘉義縣太保鄉太保國中活動中心整修工程,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向原告購買礦纖、天花板材料等,貨款總額為新台 幣二九一、八三一元,被告曾交付發票人皇益工程行鄭清榮之支票乙紙予原告, 該支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因存款不足被退票,嗣原告與被告復另訂切結書 ,由被告再交付發票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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