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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順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承攬被告所承攬之嘉華中學新建禮堂大樓除給排水、外管線外之工程,全部工程款共計九十三萬元,然依合約內容請領款項第一次為合約總金額之二五.七九%,因此扣除五%稅金四萬六千五百元,原告實際應請領工程款為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七元,然被告竟遲未給付工程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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