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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拆屋交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
被告
嘉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八五九號旱面積0.三六0二四一公頃土地,係原告所有,土地內有被告所建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0.00一二公頃之磚石造房屋,惟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顯屬無權占用,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原告云云。被告則以:該磚石造房屋並非被告或被告法定代理人丙○○○所建,被告既非原始起造人,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交還,即屬無據等語,資以抗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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