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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二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二О號

原告
同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蔡錕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折合銀元伍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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