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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九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九三號

原告
丙○○
被告
優環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下稱系爭五紙支票),詎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以書狀略稱:系爭五紙支票是被告甲○○所開立,並持以向原告借款的,其等間之債務糾紛實際上與被告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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