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六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恩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肆仟壹佰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八紙附卷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支票七紙(單位:新台幣)┌──┬───────┬───┬────┬──────┬───┬───┐│編號│付款人 │發票日│發票人 │票面金額 │退票日│票 號│├──┼───────┼───┼────┼──────┼───┼───┤││世華聯合商業銀│89.09.│恩佑企業│貳拾玖萬貳仟│89.09.│RA027-││1 │行嘉義分行 │29. │有限公司│捌佰元 │29. │8857 │├──┼───────┼───┼────┼──────┼───┼───┤││華南商業銀行嘉│89.12.│恩佑企業│叁拾貳萬伍仟│89.12.│CB158-││2 │義分行 │23. │有限公司│元 │26. │5565 │├──┼───────┼───┼────┼──────┼───┼───┤│ │世華聯合商業銀│89.11.│恩佑企業│壹拾捌萬捌仟│89.11.│RA027-││3 │行嘉義分行 │14. │有限公司│元 │15. │8868 │├──┼───────┼───┼────┼──────┼───┼───┤│ │世華聯合商業銀│89.11.│恩佑企業│貳拾捌萬柒仟│89.11.│RA027-││4 │行嘉義分行 │27. │有限公司│叁佰元 │27. │8869 │├──┼───────┼───┼────┼──────┼───┼───┤│ │世華聯合商業銀│89.12.│恩佑企業│叁拾貳萬壹仟│89.12.│RA027-││5 │行嘉義分行 │06. │有限公司│元 │06. │8870 │├──┼───────┼───┼────┼──────┼───┼───┤│ │華南商業銀行嘉│89.12.│恩佑企業│貳拾柒萬伍仟│89.12.│HS450-││6 │義分行 │05. │有限公司│元 │05. │7250 │├──┼───────┼───┼────┼──────┼───┼───┤│ │華南商業銀行嘉│90.01.│恩佑企業│叁拾伍萬伍仟│90.01.│CB158-││7 │義分行 │10. │有限公司│元 │10. │5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