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七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有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八紙附卷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支票八紙(單位:新台幣)┌──┬────────┬───┬────┬──────┬───┬───┐│編號│付款人 │發票日│發票人 │票面金額 │退票日│票 號│├──┼────────┼───┼────┼──────┼───┼───┤││第一商業銀行嘉義│89.10.│有惠股份│貳拾捌萬壹仟│89.10.│PB140-││1 │分行興嘉辦事處 │15. │有限公司│貳佰元 │16. │6687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89.11.│有惠股份│叁拾貳萬肆仟│89.11.│PB140-││2 │分行興嘉辦事處 │30. │有限公司│元 │30. │6693 │├──┼────────┼───┼────┼──────┼───┼───┤│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89.12.│有惠股份│肆拾陸萬壹仟│89.12.│NF151-││3 │分行友愛路辦事處│03. │有限公司│貳佰貳拾伍元│04. │8758 │├──┼────────┼───┼────┼──────┼───┼───┤│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89.12.│有惠股份│貳拾陸萬叁仟│89.12.│PB140-││4 │分行興嘉辦事處 │08. │有限公司│貳佰元 │08. │6694 │├──┼────────┼───┼────┼──────┼───┼───┤│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89.12.│有惠股份│叁拾玖萬貳仟│89.12.│NF151-││5 │分行友愛路辦事處│11. │有限公司│元 │11. │8759 │├──┼────────┼───┼────┼──────┼───┼───┤│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89.12.│有惠股份│叁拾叁萬伍仟│89.12.│NF151-││6 │分行友愛路辦事處│15. │有限公司│肆佰元 │16. │8760 │├──┼────────┼───┼────┼──────┼───┼───┤│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89.12.│有惠股份│貳拾玖萬陸仟│89.12.│PB140-││7 │分行興嘉辦事處 │19. │有限公司│元 │19. │6695 │├──┼────────┼───┼────┼──────┼───┼───┤│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90.01.│有惠股份│叁拾捌萬貳仟│90.01.│PB140-││8 │分行興嘉辦事處 │06. │有限公司│元 │08. │66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