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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五四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至九十年四月間,向原告購買貨物數批,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嗣被告僅清償二十萬元,尚有貨款二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未清償等情,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二十三萬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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