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五號
- 原告
- 聖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舟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
三、法院判斷:本件起訴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個人名義為之,惟系爭支票上之受款人卻明確記載為「聖超企業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是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顯有矛盾,經本院予以闡明後,原告正其名為「聖超企業有限公司」,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