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五號

原告
聖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舟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

三、法院判斷:本件起訴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個人名義為之,惟系爭支票上之受款人卻明確記載為「聖超企業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是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顯有矛盾,經本院予以闡明後,原告正其名為「聖超企業有限公司」,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