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勞小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勞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五十五分,在簡易庭第 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 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