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勞簡字第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勞簡字第七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加義貴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在被告公司擔任服務生工作,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不同意原告繼續任職,竟由該公司幹部強迫原告寫離職單,並虐待原告,導致原告糖尿病失控成腎衰竭,須一輩子洗腎無法工作,原告向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人丙○○未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說明原告有資遣費,導致原告糊裡糊塗在調解書簽字,事後又避不見面等情,爰求為判決宣告上開調解無效,並命被告給付遣散費、傷害費用等共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暨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工作態度不佳,遭被告記大過開除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被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