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福利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貨款給付請求權(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七日止之期間 內,向原告訂購乳品、飲料及食品等貨物,貨款總計新台幣十二萬零二百六十四元, 所餘之欠款)。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