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О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О二號
- 原告
- 聖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五千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駕駛QY─九二五六號自小客車(下稱九二五六號車),沿嘉義縣一六八號縣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途經一六八號縣道與嘉義縣蒜頭糖廠產業道路之交叉十字路口時,理應遵循交通號誌指示行進,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闖越紅燈,適第三人丙○○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