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八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八三號
- 原告
-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友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