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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二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其中新台幣玖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晚上九時五十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D五─八五九一號自小客車,途經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牛稠溪五九0號民興加油站前,因疏未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自後撞擊其所承保之被保險人竟展營造有限公司所有由沈智勇駕駛因遇紅燈暫停之車牌號碼C四─0九七二號自小貨車,致竟展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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