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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八號

原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和
被告
昆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四千一百六十八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與被告訂立自動販賣機場地承租合約(下稱系爭場地承租合約),約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租金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被告則同意原告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在被告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水頭村二一六號之處所內,設置販賣機乙台(廠牌型號為ALONA918號)販售飲料,不料原告之人員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往上開水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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