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一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一五號
- 原告
- 隆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嘉義縣新港鄉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丙○○○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據兩造間午餐設備採購合約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惟原告於合約成立過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因涉偽造文書等犯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該案目前仍由丙○○○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審理中。而上開犯嫌,與系爭契約合法與否非無關聯,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本件,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