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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一五號

原告
隆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嘉義縣新港鄉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丙○○○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據兩造間午餐設備採購合約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惟原告於合約成立過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因涉偽造文書等犯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該案目前仍由丙○○○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審理中。而上開犯嫌,與系爭契約合法與否非無關聯,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本件,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如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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