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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隆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五六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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