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六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六О號
- 原告
-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憶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茲原告聲明,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憶弘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購買機械材料及零件一批,簽發到期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八日、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十二萬四千四百十七元之支票各一張,抵付貨款五十萬八千一百六十七元,嗣退票後,再於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