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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О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陳滿足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因接受票貼,而由第三人易達營造有限公司背書取得已填載完畢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乙○○與背書人即被告陳滿足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被告二人固不否認系爭支票之真正,惟以系爭支票是其二人簽發及背書完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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