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名鼎企業社即辜泰福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三千零一元,上訴人還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