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鼎企業社即辜泰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三千零一元,上訴人還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