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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名鼎企業社即辜泰福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三千零一元,上訴人還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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