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七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陳滿足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所簽發、被告陳滿足即展進企業社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年 月 日 │(新 台 幣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