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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О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О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捷力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紙,詎分別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十紙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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