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О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О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捷力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紙,詎分別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十紙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支票十紙(單位:新台幣)┌──┬─────┬───┬─────┬──────┬───┬───┐│編號│付款人 │發票日│發票人 │票面金額 │退票日│票 號│├──┼─────┼───┼─────┼──────┼───┼───┤││玉山商業銀│89.03.│捷力特企業│捌萬柒仟伍佰│89.03.│AD433-││1 │行嘉義分行│15.│有限公司 │柒拾元 │15. │2619 │├──┼─────┼───┼─────┼──────┼───┼───┤││玉山商業銀│89.03.│捷力特企業│捌萬玖仟伍佰│89.03.│AD433-││2 │行嘉義分行│20. │有限公司 │元 │20. │2617 │├──┼─────┼───┼─────┼──────┼───┼───┤││玉山商業銀│89.03.│捷力特企業│捌萬陸仟柒佰│89.03.│AD433-││3 │行嘉義分行│20. │有限公司 │伍拾元 │20. │2620 │├──┼─────┼───┼─────┼──────┼───┼───┤││玉山商業銀│89.03.│捷力特企業│壹拾陸萬捌仟│89.03.│AD433-││4 │行嘉義分行│31. │有限公司 │叁佰伍拾元 │31. │2621 │├──┼─────┼───┼─────┼──────┼───┼───┤││玉山商業銀│89.04.│捷力特企業│壹拾伍萬叁仟│89.04.│AD433-││5 │行嘉義分行│10. │有限公司 │伍佰伍拾元 │10. │2644 │├──┼─────┼───┼─────┼──────┼───┼───┤││玉山商業銀│89.04.│捷力特企業│捌萬捌仟玖佰│89.04.│AD433-││1 │行嘉義分行│13. │有限公司 │伍拾元 │13. │2676 │├──┼─────┼───┼─────┼──────┼───┼───┤││玉山商業銀│89.04.│捷力特企業│玖萬叁仟伍佰│89.04.│AD433-││2 │行嘉義分行│15. │有限公司 │捌拾捌元 │15. │2645 │├──┼─────┼───┼─────┼──────┼───┼───┤││玉山商業銀│89.04.│捷力特企業│捌萬叁仟陸佰│89.04.│AD433-││3 │行嘉義分行│15. │有限公司 │捌拾陸元 │15. │2647 │├──┼─────┼───┼─────┼──────┼───┼───┤││玉山商業銀│89.04.│捷力特企業│肆萬陸仟玖佰│89.04.│AD433-││4 │行嘉義分行│22. │有限公司 │伍拾元 │24. │2619 │├──┼─────┼───┼─────┼──────┼───┼───┤││玉山商業銀│89.04.│捷力特企業│壹拾壹萬貳仟│89.04.│AD433-││5 │行嘉義分行│28. │有限公司 │零柒拾叁元 │28. │2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