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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О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炳英
訴訟代理人
邱三益
被告
日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原告購買地磚(透水磚及植草磚)乙批,貨款總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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