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月桂
右原告與被告嘉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