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月桂 右原告與被告嘉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