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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盧鳳田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月桂 右原告與被告嘉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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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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