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 上訴人
- 順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參萬伍仟壹佰玖拾柒,折合銀元柒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整,折合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