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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上訴人
順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參萬伍仟壹佰玖拾柒,折合銀元柒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整,折合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法 官 蔡虔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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