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橋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被 告 丙○○○橋龍輪胎行 乙○○○○進輪胎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橋龍輪胎行所簽發,由被告乙○○○○進輪胎行 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等情,爰本於票據追索權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