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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拆屋交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
被告
嘉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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