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崑地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鍾仁律師
- 被告
- 嘉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八五九號旱面積0.三六0二四一公頃土地,係原告所有,土地內有被告所建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0.00一二公頃之磚石造房屋,惟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顯屬無權占用,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原告云云。被告則以:該磚石造房屋並非被告或被告法定代理人丙○○○所建,被告既非原始起造人,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交還,即屬無據等語,資以抗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