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二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二О號
- 原告
- 同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蔡錕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折合銀元伍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