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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四號

原告
益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嘉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陸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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