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益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嘉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陸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