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一號
- 原告
- 戊○○○○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川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票面金額依序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又原告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