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六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恩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肆仟壹佰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八紙附卷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支票七紙(單位:新台幣)┌──┬───────┬───┬────┬──────┬───┬───┐│編號│付款人 │發票日│發票人 │票面金額 │退票日│票 號│├──┼───────┼───┼────┼──────┼───┼───┤││世華聯合商業銀│89.09.│恩佑企業│貳拾玖萬貳仟│89.09.│RA027-││1  │行嘉義分行 │29. │有限公司│捌佰元 │29. │8857 │├──┼───────┼───┼────┼──────┼───┼───┤││華南商業銀行嘉│89.12.│恩佑企業│叁拾貳萬伍仟│89.12.│CB158-││2  │義分行 │23. │有限公司│元 │26. │5565 │├──┼───────┼───┼────┼──────┼───┼───┤│ │世華聯合商業銀│89.11.│恩佑企業│壹拾捌萬捌仟│89.11.│RA027-││3 │行嘉義分行 │14. │有限公司│元 │15. │8868 │├──┼───────┼───┼────┼──────┼───┼───┤│ │世華聯合商業銀│89.11.│恩佑企業│貳拾捌萬柒仟│89.11.│RA027-││4 │行嘉義分行 │27. │有限公司│叁佰元 │27. │8869 │├──┼───────┼───┼────┼──────┼───┼───┤│ │世華聯合商業銀│89.12.│恩佑企業│叁拾貳萬壹仟│89.12.│RA027-││5 │行嘉義分行 │06. │有限公司│元 │06. │8870 │├──┼───────┼───┼────┼──────┼───┼───┤│ │華南商業銀行嘉│89.12.│恩佑企業│貳拾柒萬伍仟│89.12.│HS450-││6 │義分行 │05. │有限公司│元 │05. │7250 │├──┼───────┼───┼────┼──────┼───┼───┤│ │華南商業銀行嘉│90.01.│恩佑企業│叁拾伍萬伍仟│90.01.│CB158-││7 │義分行 │10. │有限公司│元 │10. │5566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盧鳳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