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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七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有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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