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О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О五號

原告
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凱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凱祥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枝旺即仁友醫院、陳明玉即仁友醫院和睦分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九千九百三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七百零二元,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外,餘新台幣六百五十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凱祥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凱祥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凱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枝旺即仁友醫院、陳明玉即仁友醫院和睦分院發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