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О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О五號
- 原告
- 凱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凱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陳枝旺即仁友醫院
陳明玉即仁友醫院和睦分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