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五號

原告
聖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舟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

三、法院判斷:本件起訴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個人名義為之,惟系爭支票上之受款人卻明確記載為「聖超企業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是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顯有矛盾,經本院予以闡明後,原告正其名為「聖超企業有限公司」,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之。原告所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份為證,信屬實在。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法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張道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票號        │面額      │發票日  │退票日  │
├──────┼─────┼──────┼─────┼────┼────┤
│舟鴻有限公司│民雄鄉農會│FA0000000   │122810元  │90.10.31│90.10.31│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陳麗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