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德
- 送達代收人
- 蔡蕙娟
- 相對人
- 甲○○
乙○○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1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26元│ │├────